免稅規定

  1. 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69號函: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註:現行法為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2. 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扣除額)第1目(列舉扣除額):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3. 所得稅法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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