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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97.12.25
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70259449號函同意備查
本要點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與節餘款運用辦法訂定之。
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動產、不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為現金時,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為現金以外者,應確實點交,屬不動產者,應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現金以外之捐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本校收受之捐贈,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學校對熱心捐贈者,得另定規定獎勵之。
捐贈收入及其節餘款運用,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與節餘款運用辦法規定辦理,並提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應依規定掣發收據,有關收據之印製、保管、使用,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及上網公告。
本校收受之捐贈之收支情形,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各應負其相關財務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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